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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查確定者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並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認為教師。意即,在職教師若犯有性侵害之罪,無論係經刑事判決確定或經行政調查確定行為屬實,皆將遭解聘且終身不得再任教師,亦代表該行為人不可能自教師身分退休、領取退休俸。
二、相同之犯罪行為,應予以相同處理,方符合公平原則。據此,應比照《教師法》,納入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應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已支領者亦應追回。
二、相同之犯罪行為,應予以相同處理,方符合公平原則。據此,應比照《教師法》,納入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應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已支領者亦應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