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加班費支給條件及基準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因業務需要,需於一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服務機關得給與適當之津貼。
前項給與之適用對象、條件、發給基準及上限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公務人員因業務需要,需於一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服務機關得給與適當之津貼。
前項給與之適用對象、條件、發給基準及上限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說明
加班費為加班補償方式之一,惟現行法律未就加班費之發給訂定實質授權規定,爰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訂定授權條文。
除加班費外,其他因本質工作衍生之給付,目前尚無法律明確授權依據,故於第二十三條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通案性授權規定。
除加班費外,其他因本質工作衍生之給付,目前尚無法律明確授權依據,故於第二十三條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通案性授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