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11/02 提案版本
第二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福利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福利」一詞入法,將其明確列為保障範圍。
第十八條之一
本法所稱福利,項目包括基本福利及彈性福利。
前項所列之福利項目,相關內容、辦理方式、給付標準等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公務人員所享之福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制訂施行辦法,以法制化明確其內容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