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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管碧玲等26人 101/11/0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因公成殘之公務人員退休後,得發給年節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年終慰問金。
第二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與第三項年節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考慮尚有部分因公成傷殘之公務人員為了政府人民付出寶貴的生命與健康,生活條件已較其他公務人員較為嚴苛,建議政府基於道義,每年應給予適當的撫慰,以落實慰問金的撫慰、安定人心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