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適應等20人 109/03/03 提案版本
吳玉琴等17人 109/05/22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相關監試事宜,爰刪除本條條文。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本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
立法說明
一、配合「監試法」廢止,修正本條文。

二、按國家考試運作架構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下,因此,典試事務之核心工作,仍宜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故「監試法」廢止後,應將監試人員之選任方式及其監試事項回歸「典試法」,以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性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