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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智傑等17人 110/12/24 提案版本
第六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其他機關之限制者,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時,為與配偶共同養育子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商調至配偶任職或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其配偶之任職或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
二、各該考試及格分發任用後,有子女出生尚未滿三足歲。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商調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之公務人員前,應就其配偶之任職或居住地、子女出生日期查明符合規定後,始得辦理指名商調。
依第四項規定商調之人員再轉調時,以調任至原指名商調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原考試法規得任用之機關職務為限,且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調任。
立法說明
政府正大力推廣各項少子化對策,放寬因養育幼子女申請轉調之限制,亦可達成政府提倡友善職場環境之目標。爰此修訂本法第六條,增列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後,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而有調全至配偶之任職或居住地之機關需要者,得不原受轉調機關限制之規定,且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他機關之指名商調之規定,使新任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