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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第十五條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得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立法說明
一、為因應高階文官進用需要,應給予高考一級及格人員初任簡任第十職等非主管之進用管道,俾有效吸引博士級人才,爰於第一款增列博士學位加三年優良經歷者得應考之文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配套修正高考一級考試及格人員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規定,以建構完善高階文官進用制度。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將高考三級考試應考資格由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提升至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給予專科畢業生三年過渡期,繼續應考至一百年一月十六日止,過渡期間已結束,第二項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