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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趙麗雲等24人 100/03/25 提案版本
第二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或博士班,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三項第二款,修正為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班或博士班,以茲明確文字敘述,避免法律適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