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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郭素春等22人 099/10/29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刪除」。

二、我國憲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廣納優秀人才,為國服務,此乃有為政府最必要的民主客觀精神。因此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和憲法主張公開競爭有所扞格。以致第二條第一項提及公開競爭淪為單純計算分數的規範,現行考試制度因而受到質疑。

三、目前國家考試依據考試等級,規定考生須繳交報名費用八百元至一千一百元不等,須繳費才能應試顯然是考試門檻。雖然目前國家考試對部分性質之考生,如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予以優待,而在部分學校也提供鼓勵學生參加國家考試的獎助學金申請,更是突顯國家考試的遴選標準,對考生而言是個負擔。

四、有別於世界其他君主立憲國家非貴族不能作官,我國透過考試制度為國掄才,此公允的制度吸引英國與他國之仿效。為貫徹憲法保障考試制度之民主和客觀,怎容考試之報名費成為社會流動的絆腳石;且對有心為國服務的清寒子弟,及長期投入國家考試的考生,現行國家考試報名費的金額逐年提高,已成為不公平之競爭門檻。惟取消報名費之考選方式,才能確保社會公平、正義和照護弱勢族群之多元取才價值。所以,為建立公開競爭之公務人員考選方式,建議取消收取報名費,促使國家考試體系從人道化以及公平公開的角度回應憲法之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