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俊俋等19人 102/05/24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能力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立法說明
第二項針對少年法院裁定不付審理之理由,配合刑法第十九條之修正,將法律用語予以統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