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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31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0/05/2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行政院、司法院
110/02/26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刪除)
(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刪除)
(刪除)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示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因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予刪除。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示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因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予刪除。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通姦罪目的在維繫婚姻制度,使婚姻制度發揮其社會性功能。然而,刑法學者已指出「通姦罪的追訴,不能對婚姻有什麼維護的作用」,且韓國2015年廢止其刑法通姦罪之後,對於離婚率並無可見的影響。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認為通姦罪構成對私人生活之干擾,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
四、德國於1970年、日本於1947年、法國於1975年、奧地利於1997年刪除刑法中婚外性行為處罰規定,韓國刑法第241條通姦罪2015年被宣告違憲。廢止婚外性行為的刑事處罰規定符合民主先進國家潮流。
五、刑法學者指出刑罰的嚇阻效果和行為人犯罪被發掘的風險正相關,考量通姦行為通常具有隱密性,刑罰嚇阻作用在通姦罪可能相對偏低。且處罰通姦行為和維繫婚姻關聯性低,加上告訴乃論罪的設計容易淪為民事法律關係爭執的籌碼。基此,通姦罪的一般預防效果稀薄,無法平衡其負面效益。
六、通姦罪的存在有害於兒童的最佳利益。百分之二十二的被告在審判中有婚外生子女或懷孕,這些案件證據確鑿較容易得到有罪判決,但使子女成為犯罪證據,犯罪追訴過程中使非婚生子女受污名、歧視、貶抑之效應。法律執行上,婚生子女也在通姦罪父母的紛爭過程中,遭受人格發展及身心受傷害的不利益。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通姦罪目的在維繫婚姻制度,使婚姻制度發揮其社會性功能。然而,刑法學者已指出「通姦罪的追訴,不能對婚姻有什麼維護的作用」,且韓國2015年廢止其刑法通姦罪之後,對於離婚率並無可見的影響。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認為通姦罪構成對私人生活之干擾,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
四、德國於1970年、日本於1947年、法國於1975年、奧地利於1997年刪除刑法中婚外性行為處罰規定,韓國刑法第241條通姦罪2015年被宣告違憲。廢止婚外性行為的刑事處罰規定符合民主先進國家潮流。
五、刑法學者指出刑罰的嚇阻效果和行為人犯罪被發掘的風險正相關,考量通姦行為通常具有隱密性,刑罰嚇阻作用在通姦罪可能相對偏低。且處罰通姦行為和維繫婚姻關聯性低,加上告訴乃論罪的設計容易淪為民事法律關係爭執的籌碼。基此,通姦罪的一般預防效果稀薄,無法平衡其負面效益。
六、通姦罪的存在有害於兒童的最佳利益。百分之二十二的被告在審判中有婚外生子女或懷孕,這些案件證據確鑿較容易得到有罪判決,但使子女成為犯罪證據,犯罪追訴過程中使非婚生子女受污名、歧視、貶抑之效應。法律執行上,婚生子女也在通姦罪父母的紛爭過程中,遭受人格發展及身心受傷害的不利益。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條文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為符合司法實務,爰提案刪除。
二、本條原條文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為符合司法實務,爰提案刪除。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109年5月29日釋字第791號解釋,本條規定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配合刪除本條規定。
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109年5月29日釋字第791號解釋,本條規定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配合刪除本條規定。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置於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其欲保護之法益尚非明確。通姦罪無法真正保護婚姻,婚姻得否進行下去,取決於當事人間的經營,當婚姻破裂,並無法透過刑罰之制裁,使雙方盡到婚姻裡性行為之忠實義務。
三、有鑑於兩公約和國際現況觀之,性自主權屬個人自主權一環,人民基本權利不該受刑法的限制與規範,憲法保障人民有不受國家干涉婚姻的自由,且婚姻忠誠、維繫婚姻,係雙方的義務與共同責任,不宜以刑法規範之。
四、近年透過釋憲而宣告通姦罪違憲的國家,包括2015年的韓國、2018年的印度,歐洲則是大多早已除罪化,美國則尚有18州仍保有通姦罪,惟僅列為輕罪,故現今僅少數國家仍將通姦明訂為有罪行為。
五、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亦闡明,該條文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加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該範圍內,變更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
六、實務上,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經常造成元配為保全家庭,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僅起訴第三者,故從實務操作層面觀之,社會對男性外遇容忍度較高,通姦罪的存在,實質上造成了懲罰更多女性的效果,實質上產生了性別不平等之現象。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置於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其欲保護之法益尚非明確。通姦罪無法真正保護婚姻,婚姻得否進行下去,取決於當事人間的經營,當婚姻破裂,並無法透過刑罰之制裁,使雙方盡到婚姻裡性行為之忠實義務。
三、有鑑於兩公約和國際現況觀之,性自主權屬個人自主權一環,人民基本權利不該受刑法的限制與規範,憲法保障人民有不受國家干涉婚姻的自由,且婚姻忠誠、維繫婚姻,係雙方的義務與共同責任,不宜以刑法規範之。
四、近年透過釋憲而宣告通姦罪違憲的國家,包括2015年的韓國、2018年的印度,歐洲則是大多早已除罪化,美國則尚有18州仍保有通姦罪,惟僅列為輕罪,故現今僅少數國家仍將通姦明訂為有罪行為。
五、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亦闡明,該條文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加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該範圍內,變更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
六、實務上,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經常造成元配為保全家庭,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僅起訴第三者,故從實務操作層面觀之,社會對男性外遇容忍度較高,通姦罪的存在,實質上造成了懲罰更多女性的效果,實質上產生了性別不平等之現象。
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說明
配合刪除現行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刪除第二項,以為適用。
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說明
配合刪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之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亦應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