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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志恩等23人 115/03/20 提案版本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四、犯故意殺人、殺人未遂、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或第七項之罪,或犯其他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節重大,經法院宣告不得假釋者。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法院得視犯罪情節及再犯危險,於裁判時同時宣告不得假釋。

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三項。

二、鑑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近十四萬名民眾連署主張虐童者「不得假釋」,為回應廣大民意,落實社會安全防禦,有必要針對極端暴力犯罪建立排除假釋之機制。

三、增訂第二項第四款,明定凡涉及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虐童致死)、第七項(虐童致重傷)之罪,以及其他最重本刑十年以上之重罪且情節重大者,賦予法院得宣告不得假釋之裁量權。

四、考量極惡犯罪之再犯風險及對社會秩序之嚴重破壞,透過法院於裁判時同時宣告之方式,建立實質意義上之「終身監禁」制度,以維護司法正義與保障國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