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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第一項假釋之規定。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第一項假釋之規定。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立法說明
一、鑒於近年國內發生多起故意殺人、殺人未遂及凌虐未成年人致死或致重傷之重大暴力犯罪案件,造成社會高度震撼與不安。現行制度除檢討刑責是否符合社會期待外,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之假釋機制,應有檢討強化之必要,以回應社會對司法公正與安全保障之期待。
二、近年我國兒童保護通報案件數呈現逐年攀升趨勢,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從110年的7萬9,328件至113年的11萬8,497件,114年上半年即高達6萬7,785件,顯示兒少受虐問題日益嚴重。
三、為彰顯社會公義,遏阻故意殺人及兒虐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維護人民生命、身體法益。爰增訂本條第三項有關不適用假釋之規定,明定犯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定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得假釋,以強化生命權及未成年兒童少年保護。
二、近年我國兒童保護通報案件數呈現逐年攀升趨勢,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從110年的7萬9,328件至113年的11萬8,497件,114年上半年即高達6萬7,785件,顯示兒少受虐問題日益嚴重。
三、為彰顯社會公義,遏阻故意殺人及兒虐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維護人民生命、身體法益。爰增訂本條第三項有關不適用假釋之規定,明定犯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定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得假釋,以強化生命權及未成年兒童少年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