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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洪孟楷等23人 115/03/06 提案版本
第十八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犯故意殺人既遂、重傷致死或其他重大暴力犯罪者,不適用前段之規定。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立法說明
一、現行條文雖採「得減輕其刑」之裁量模式,賦予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少年身心發展程度及矯治可能性為適當量刑判斷之空間,惟就故意侵害生命、身體法益之重大暴力犯罪而言,因其侵害結果重大、被害人損害難以回復,社會對責任相當原則之實現及被害人權益保護之期待顯著提高。是以,對此類案件之刑度評價與制度設計,自有就一般案件為更嚴謹規範之必要,以兼顧少年保護制度之目的、公共安全維護及社會正義之要求。

二、爰於本案明定,就特定重大暴力犯罪案件,排除少年減刑規定之適用,以提高重案量刑結果之可預測性,避免重大案件之宣告刑及實際執行刑度過度下修,俾符責任相當原則及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要求。

三、本條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重大案件假釋限制規定相互配套,並就「重大暴力犯罪」採具體列舉方式明確其範圍(如故意殺人既遂、重傷致死及其他因故意暴力行為致人死亡之罪),以維持法體系一致性並避免適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