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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追訴權之時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進行:
一、起訴。
二、依法應停止偵查。
三、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
四、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成年前。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進行,案件受告訴、告發、自首或自訴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一、起訴。
二、依法應停止偵查。
三、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
四、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成年前。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進行,案件受告訴、告發、自首或自訴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立法說明
一、現行刑法第八十條所定之追訴權時效制度,係基於法律安定性之考量,對於犯罪行為經長時間未為追訴者,規定時效完成後追訴權即告消滅。然而,現行制度於追訴權期間之設計,僅以犯罪之「最重本刑」及是否「發生死亡結果」為判斷基準,未針對特定類型犯罪,依其性質或實證特徵,作出應有之差別化規範。「對兒童及少年之性犯罪」即屬具有特殊性之類型,應予以特別考量。實證研究顯示,兒童性侵害被害人往往需經長期心理調適,方能揭露受害事實。美國相關研究指出,男性被害人平均需約21年,女性被害人則約25至35年,方願意向他人透露遭受性侵害之情形。基於此現實困境,美國自1990年起,聯邦及各州陸續檢討修正追訴權時效規定,截至2023年6月,全美已有44州及華盛頓特區與聯邦政府,針對全部或大部分兒童性犯罪,刪除刑事追訴權時效之限制。此外,德國刑法第78b條第1項亦規定,對於利用權勢或對兒童為性侵害等犯罪,其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害人年滿31歲前停止進行。由比較法觀之,我國現行法未針對兒童及少年性犯罪設有停止時效之規定,顯有補強之必要。爰此,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增訂對於兒童及少年為被害人之特定犯罪案件,其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前停止進行,以回應兒少性犯罪揭露困難之實際情形,強化對被害人之司法救濟與保護。另「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及「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等情形,原即屬該項規定事項,為立法技術之簡便,併列於同一條文中處理。
二、參酌德國刑法第78b條之規定,其對被害人滿三十一歲前追訴權時效停止之案件,涵蓋第174條至第174c條(利用權勢之各類性侵犯罪)、第176條至第178條(對兒童及其他強制性交等性犯罪)、第180條第3項(媒介受教養或受照護義務人為性行為)、第182條(對少年度之性侵犯罪)、第225條(對受保護或照護人之凌虐罪)、第226a條(切除婦女性徵器官罪)及第237條(強制婚姻罪)等類型。該制度係考量被害人年齡、身心依附關係及揭露困難等特殊情狀,藉以保障被害人於成年後仍有訴追加害人之機會。又參考美國合眾國法典第18編(刑法典)第3299條規定,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之特定重大犯罪,例如第1201節(綁架罪)中涉及未成年者、第109A章(性侵犯罪章)、第110章(兒童性剝削罪章,惟不包括第2257節及第2257A節)、第117章(非法性活動運輸犯罪章)及第1591節(以暴力、詐欺或脅迫進行之兒童性交易罪)等,均規定可於任何時間起訴,不受時效限制。此即顯示各國對於兒童及少年被害案件,普遍採取延長或停止時效之制度趨勢。綜合比較法觀察,上述類型犯罪多涉及對兒童、少年或受依附照護關係者之性侵害或剝削行為,具有高度權勢不對等與揭露困難之特質。對照我國現行刑法,應至少涵蓋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利用暴力或脅迫方式製作性影像等重大性犯罪。是以,於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明定對於此類犯罪,倘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者,其追訴權時效於被害人成年前停止進行,以符應實證需求並確保兒少司法救濟權之實現。
三、將案件受「告訴、告發、自首或自訴」而開始訴追者,列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停止進行時效者,停止原因消滅之情形。
二、參酌德國刑法第78b條之規定,其對被害人滿三十一歲前追訴權時效停止之案件,涵蓋第174條至第174c條(利用權勢之各類性侵犯罪)、第176條至第178條(對兒童及其他強制性交等性犯罪)、第180條第3項(媒介受教養或受照護義務人為性行為)、第182條(對少年度之性侵犯罪)、第225條(對受保護或照護人之凌虐罪)、第226a條(切除婦女性徵器官罪)及第237條(強制婚姻罪)等類型。該制度係考量被害人年齡、身心依附關係及揭露困難等特殊情狀,藉以保障被害人於成年後仍有訴追加害人之機會。又參考美國合眾國法典第18編(刑法典)第3299條規定,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之特定重大犯罪,例如第1201節(綁架罪)中涉及未成年者、第109A章(性侵犯罪章)、第110章(兒童性剝削罪章,惟不包括第2257節及第2257A節)、第117章(非法性活動運輸犯罪章)及第1591節(以暴力、詐欺或脅迫進行之兒童性交易罪)等,均規定可於任何時間起訴,不受時效限制。此即顯示各國對於兒童及少年被害案件,普遍採取延長或停止時效之制度趨勢。綜合比較法觀察,上述類型犯罪多涉及對兒童、少年或受依附照護關係者之性侵害或剝削行為,具有高度權勢不對等與揭露困難之特質。對照我國現行刑法,應至少涵蓋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利用暴力或脅迫方式製作性影像等重大性犯罪。是以,於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明定對於此類犯罪,倘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者,其追訴權時效於被害人成年前停止進行,以符應實證需求並確保兒少司法救濟權之實現。
三、將案件受「告訴、告發、自首或自訴」而開始訴追者,列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停止進行時效者,停止原因消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