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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對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第一項期間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對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第一項期間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三項。
二、未成年人遭遇性犯罪問題在台灣十分嚴重,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最新統計資料,2024年共有9,230位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其中18歲以下高達4,793人,占性侵害被害人總數51.9%,比例超過一半。然而,性犯罪動輒帶給被害人極大身心創傷,無論是開口求救,或是在檢警面前陳述事發經過都需莫大勇氣,但未成年人心智尚在發育,往往不知、不敢向外界求助,因而錯過追訴權時效,待成年後鼓起勇氣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可能罹於時效而無從救濟。
三、為強化未成年被害人之保障,故新增對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妨害性自主等罪者,追訴權期間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之規定。
二、未成年人遭遇性犯罪問題在台灣十分嚴重,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最新統計資料,2024年共有9,230位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其中18歲以下高達4,793人,占性侵害被害人總數51.9%,比例超過一半。然而,性犯罪動輒帶給被害人極大身心創傷,無論是開口求救,或是在檢警面前陳述事發經過都需莫大勇氣,但未成年人心智尚在發育,往往不知、不敢向外界求助,因而錯過追訴權時效,待成年後鼓起勇氣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可能罹於時效而無從救濟。
三、為強化未成年被害人之保障,故新增對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妨害性自主等罪者,追訴權期間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