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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追訴權之時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進行:
一、起訴。
二、依法應停止偵查。
三、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
四、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而被害人成年前。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進行,案件受告訴、告發、自首或自訴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一、起訴。
二、依法應停止偵查。
三、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
四、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而被害人成年前。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進行,案件受告訴、告發、自首或自訴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根據國外研究機構調查,兒童性侵受害者平均花24年才有勇氣首次說出自己被侵害的經歷。無獨有偶,監察院調查多起兒童及少年性侵性騷之案件發現,該類犯罪之兒少被害人,礙於關係中權力不對等或幼時無助經驗,多在成年後始勇敢揭發幼年被害情事,常常已逾刑法犯罪行為之追訴期,受害人失去藉由司法程序獲得正義及撫平創傷的機會。經查,我國刑法上追訴權時效制度係以法律安定性考量,對於犯罪因長時間未起訴或偵查者,設有時效完成後對追訴權消滅之效果。而追訴期間設有因特殊事由停止進行的情況,例如起訴或依法應停止偵查等狀況。由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未成年之性犯罪被害人,案發時身心發展尚未成熟,遭性侵害後往往因心理創傷或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權力不對等種種因素,錯失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的時機,此類情況應納入停止追訴權時效的情況之一。爰此,參考德國刑法第78b條第1項,對於利用權勢性侵、對兒童強制性交等犯罪,設有於被害人滿31歲前,追訴權時效停止的規定,修正第一項,將現行條文第一項之內容分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並增訂第四款,增列可停止追訴權時效之特定類型犯罪,即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性侵害犯罪之類型,其被害人成年之前,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
二、修正第二項: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
(二)第三款作文字修正:配合前項所作之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四款,關於兒少被害人之性犯罪案件,修正條文第一項已增訂追訴權時效於成年前停止進行以保障兒少被害人之司法審判權。然而若該類情況有告訴、告發、自首或自訴的情況,則應列為停止原因消滅的情形。
三、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
(二)第三款作文字修正:配合前項所作之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四款,關於兒少被害人之性犯罪案件,修正條文第一項已增訂追訴權時效於成年前停止進行以保障兒少被害人之司法審判權。然而若該類情況有告訴、告發、自首或自訴的情況,則應列為停止原因消滅的情形。
三、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