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宜瑾等22人 114/10/14 提案版本
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影響交易秩序,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秩序,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相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者,亦同。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市場經濟秩序之穩定,避免重要民生必需品之市場供需被蓄意操縱,並填補文義漏洞,以「影響交易秩序」之用語以求更為全方位之規範。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文字。

二、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而製作關於影響民生必需品交易秩序之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訊息,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相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者,不法性亦甚高,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參考本法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立法文字,修正本條第四項。而所謂製作相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包括以電腦合成、加工、編輯或其他科技方法,例如以深度偽造技術製作相關不實訊息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