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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李坤城等21人 114/08/22 提案版本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對未成年者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者,第一項期間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
立法說明
鑑於對未成年違反性自主之犯罪,被害人常因其身心尚未成熟及與加害人不對等權力關係等因素,當下無常識和能力或是心生畏懼不敢對加害者提出刑事告訴,致其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之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未成年受害者之保障,規定對於未成年性犯罪之追訴時效,自受害者成年後起算。

依據法務部統計,2015年至2024年間,高達248人之性侵害案件因已過時效,結果以不起訴結案,有必要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犯罪案件,就追訴權時效為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