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廖偉翔等16人 114/06/03 提案版本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五項。

二、所謂「凌虐」行為,係指對被害人於身體或精神層面施以長期、難以忍受之非人道待遇,其程度遠較一般傷害行為為重,手段亦更為殘酷。若針對年幼兒童施行凌虐,進而導致死亡,尤屬對兒童基本生存權之重大侵害,社會自難容忍。

三、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自2017年至2023年,我國因遭受嚴重虐待而致死之兒童與少年計達56人。另觀察2019年至2023年整體兒少受虐案件,通報人數由11,113人升至12,646人,增幅達13.8%;其中未滿六歲受虐人數從2,244人升至2,868人,增幅高達27.8%。同期間施虐者人數也由10,192人增加至12,129人,成長幅度達19%。上述數據顯示,兒虐事件不僅持續發生,且呈現加劇趨勢,亟需透過強化法律責任,以提升防制效能。

四、為強化對低齡幼童之保護,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五項,明定對未滿七歲之兒童施虐致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藉此加重刑責、發揮嚇阻作用,保障兒童生命權益,實現兒少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