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育敏等23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近年詐欺案件及財損金額皆創新高,依刑事局刑事案件紀錄指出,2020年至2024年我國詐欺案件從23,054件增至122,805件,增幅高達433%,財損金額從42.5億元增至502.5億元,增幅高達1,082%,詐騙問題嚴重橫行已致使國人安全備受威脅。

二、為落實詐欺刑度須產生威嚇效果,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刪除得僅處以罰金之規定,並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和提高罰金數額,自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為一百萬元以下,並提高本條最低刑期至六個月,以保障國人生命及財產安全。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電信網路詐欺案件逐年增加,依法務部公布地方檢察署辦理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偵查終結情形,2021年至2024年合計人數從115,637人增至207,485人,增幅79%,國人面臨更嚴峻的電信網路詐騙風險。

二、為有效嚇阻電信網路詐騙問題層出不窮,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刑期加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之數額自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維護國人電信網路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