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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范雲等22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對未成年者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者,第一項期間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三項。

二、考量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之特殊性,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不知該如何行使權利,亦或是迫於與加害人巨大的權力不對等,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

三、爰提案新增第三項,規範對未成年者犯妨害性自主罪,其刑事責任追訴期自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