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魯明哲等16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鑒於近期我國聚眾暴力案件日益增多,致人民終日惶恐不安,其中又以幫派團夥聚眾暴力威脅事件尤為嚴重,為彰顯政府打擊犯罪與捍衛人民之決心,並加強人民生命財產之保障。

二、提高最低刑度至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