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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
中華民國刑法
其他名稱
:刑法
提案人:
鍾佳濱
連署人:
許智傑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張宏陸
邱議瑩
王美惠
林月琴
羅美玲
陳素月
郭昱晴
范雲
林宜瑾
王正旭
陳培瑜
郭國文
黃捷
陳瑩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鑒於近日台灣變造、偽造汽車牌照的情況增加,衍生許多社會問題,被判偽造特種文書罪也是輕罪,多為拘役30天,完全沒有嚇阻力。惟掛偽造車牌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對社會治安構成威脅。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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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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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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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等19人
113/09/27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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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為杜絕變造、偽造汽車牌照與其他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加重其刑以避免社會治安問題。爰此,修正本條。
設定比較對象: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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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等19人|113/09/27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