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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
中華民國刑法
其他名稱
:刑法
提案人:
鍾佳濱
連署人:
邱議瑩
陳瑩
王美惠
林月琴
王正旭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培瑜
李坤城
李柏毅
許智傑
陳素月
陳俊宇
張宏陸
楊曜
林宜瑾
徐富癸
張雅琳
林淑芬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鑒於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並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提供適當保護措施,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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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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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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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等19人
113/09/27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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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妨害公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為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並符合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人須在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意圖,且其侮辱行為客觀上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方能施以刑罰,爰新增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另刪除侮辱職務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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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等19人|113/09/27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