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鍾佳濱等19人 113/09/27 提案版本
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妨害公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為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並符合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人須在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意圖,且其侮辱行為客觀上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方能施以刑罰,爰新增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另刪除侮辱職務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