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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者,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未成年者身心發展尚未成熟,若遭性侵將嚴重影響其未來身心發展,為社會難容之重大惡行。惟因未成年者遭受性侵者常因年幼智識有限、無法清楚表達,且可能受限於環境或權勢、缺乏支持而求助無門,不得不沉默以對,惟俟其成年後欲對犯罪者提起訴訟尋求正義,卻因追訴期已過而使犯罪者逃過刑罰制裁,讓被害人正義無法伸張。
二、爰新增本條,明定對未成年人行妨害性自主或強制性交等罪之加害人,不受本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之適用,以免犯罪者因時效消滅不受國家追訴制裁。
二、爰新增本條,明定對未成年人行妨害性自主或強制性交等罪之加害人,不受本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之適用,以免犯罪者因時效消滅不受國家追訴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