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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一項之追訴權,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二十九條者自成年日起算。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一項之追訴權,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二十九條者自成年日起算。
立法說明
一、依據衛福部2021年統計資料,國內性侵害被害人未滿18歲者約占63%,平均年齡呈下降趨勢,且0~6歲被害人占總體3%,未成年人可能無法明確主張其身體自主權,學齡前的孩童更可能無從理解自身遭遇。
二、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針對兒童性侵害案件調查報告指出,受害者平均需花約24年才能說出受害經歷,故現行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責,追訴期最高僅20年,難以將不肖人等繩之以法,故修正對未成年人犯下妨害性自主罪追訴期自成年日起算。
二、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針對兒童性侵害案件調查報告指出,受害者平均需花約24年才能說出受害經歷,故現行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責,追訴期最高僅20年,難以將不肖人等繩之以法,故修正對未成年人犯下妨害性自主罪追訴期自成年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或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近年利用權勢或機會之性侵案件震驚社會,2017年年輕女作家於新書內揭露其未成年時遭誘姦經歷後輕生,2021年任職於新北市衛生局女性員工跳樓輕生,顯見權勢性侵受害者,所承受持續性的心理創傷、社會壓力不低於受強暴、脅迫等形式性侵或猥褻者。爰此,增訂於本條第一項。
二、本條第二項規定致被害人「羞忿」自殺過於狹隘,被害人自殺可能有多種複雜心理動機,無論何種皆是以生命為代價的強烈訴求,不應以「羞忿」限縮其適用,故刪除之。
二、本條第二項規定致被害人「羞忿」自殺過於狹隘,被害人自殺可能有多種複雜心理動機,無論何種皆是以生命為代價的強烈訴求,不應以「羞忿」限縮其適用,故刪除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或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如修訂前條原因,本條亦一併適用,爰修訂之。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權勢性侵被害人因受到權力壓迫和心理制約,導致無從抵抗甚至曲從的情況,其所承受的傷害難謂低於加害者以強暴、脅迫等方式,目前刑度低於本章其他性侵罪刑顯不合理。爰此,比照本章其他刑度提高。
二、同前述,第二項刑責亦一併修訂。
二、同前述,第二項刑責亦一併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