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洪孟楷等17人 110/04/30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提案特就過失致死罪,修正新增情節認定以及法益受侵害結果之程度認定,另訂有加重處罰規定。

二、原條文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提案新增第二項,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