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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新增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最重可處死刑;另於致死之最低刑度上,自最低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致重傷者,自最低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最低處六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致重傷者,自最低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最低處六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