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江永昌等16人 107/04/27 提案版本
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犯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立法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消防署101年至105年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101年至民國105年,人為縱火常年位列第2大主要起火原因。另關於縱火案的新聞事件,僅從2017年11月份的記錄觀之,就有著11月22日,一名緬甸華僑於新北市中和區一棟公寓出租套房火警釀9死2傷的悲劇;11月15日,雲林縣莿桐鄉一名男子不滿停車場內太多車輛,多次縱火燒車;11月13日,新北市新莊區一位婦人心情不佳,隨機闖公寓樓梯間燒雨衣;11月9日,台中市南屯區停車場縱火男被逮,自稱罹患憂鬱症,每當心情不好時就想放火發洩情緒……短短2周內就有多起縱火案的社會新聞。

二、有研究以我國消防署自2000年元月至2004年6月間彙整之「台灣地區縱火案件資料統計分析表」所建檔之縱火犯為研究對象,蒐集法院刑事判決書及縱火發生地轄區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以瞭解該縱火案整體輪廓、判決結果、縱火動機及手法等,再輔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及刑事警察局「知識管理平台」追蹤該縱火犯前科資料至2014年6月止(平均追蹤期間12.3年),共計蒐集到226名縱火前科犯來進行後續縱火再犯之危險評估工作。經過逐筆核對後,其中共有40人出獄後再犯1次以上縱火案件,估算我國縱火犯之再犯率為17.7%,相較於其他國家(加拿大16%、波蘭12.5%、英國10.7%、紐西蘭6.2%及澳洲5.3%)均為偏高。

三、從縱火犯罪類型觀之,可發現有多種類型,如破壞型、興奮型、報復型及縱火狂型,可能因其欠缺社交能力、情緒困擾、情緒控制不良、認知扭曲、反社會人格、人格違常或特殊之精神官能症,甚至精神病態所造成之結果特徵。因而,專家指出,縱火犯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入獄,刑期為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刑期不算輕,但他們矯治期間不像性侵犯,有心理治療、諮商,出獄後也沒有管理、監控,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建議在矯治機關服刑期間,應該比照給予心理治療、諮商,出獄後實施管理、監控。

四、強制治療之目的在於再犯預防及習得自我控制,自應以行為人故意犯之為限,失火犯縱經強制治療,仍無法達成強制治療所欲達成之目的,自無納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