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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或妨害救護運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衛福部統計,通報醫療暴力事件幾乎是每兩天會發生1.6件,每年約200件左右,致使醫療人員每天工作暴露在暴力事件之陰影中。雖然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曾於民國103年修正,但國內醫院暴力行為實際遭裁罰比例嚴重偏低,對醫療人員本身,及在醫療場所之病患、從業人員,亦有所不足。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療行為之進行,更為社會大眾所無法接受,爰訂第二項,對該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根據衛福部統計,通報醫療暴力事件幾乎是每兩天會發生1.6件,每年約200件左右,致使醫療人員每天工作暴露在暴力事件之陰影中。雖然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曾於民國103年修正,但國內醫院暴力行為實際遭裁罰比例嚴重偏低,對醫療人員本身,及在醫療場所之病患、從業人員,亦有所不足。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療行為之進行,更為社會大眾所無法接受,爰訂第二項,對該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