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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醫療設施毀損,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然聚眾犯本條之罪行,加重其刑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