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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8人
中華民國刑法
其他名稱
:刑法
提案人:
蔣萬安
連署人:
王育敏
呂玉玲
費鴻泰
柯志恩
黃昭順
林德福
林為洲
陳宜民
許毓仁
曾銘宗
李彥秀
蔣乃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廖國棟Sufin‧Siluko
吳志揚
孔文吉
徐榛蔚
張麗善
楊鎮浯
許淑華
顏寬恒
馬文君
鄭天財 Sra Kacaw
江啟臣
陳雪生
陳超明
林麗蟬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8人,有鑑於實務上許多案例顯示,少年兒童誤觸刑法普通竊盜罪,係因經濟困窘所迫,或因心智未臻成熟而一時不察或貪玩所致,且犯行往往所侵害之法益非高,甚至被害人亦願意憫恕。惟現行刑法之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事實一旦經警察或是檢察官知悉後,即必須移送法辦,亦無撤回之可能。職是,為使少年兒童犯普通竊盜罪者,得有緩衝機制,洵宜由被害人自行考量是否提出告訴,避免少年兒童僅因觸犯微罪卻均須移送法辦,進而可能導致對其終生「污名化」之影響。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未成年犯普通竊盜罪者,改為須告訴乃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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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
蔣萬安等28人
105/03/11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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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三百二十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三百二十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三、惟證諸許多實例顯示,少年兒童觸犯普通竊盜罪者,不僅惡性及所侵犯之法益輕微,甚至情堪憫恕,卻仍須依法送辦。然而此卻極易對其產生污名化或留下終生之烙印。
四、為積極保護少年兒童健全之自我成長,並符合我已批准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聯合國人權公約對未成年刑事犯特予保護之精神。少年兒童觸犯普通竊盜或竊佔罪時,宜有緩衝機制,應由被害人自行考量是否提出告訴。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未成年犯普通竊盜罪者,改為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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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等28人|105/03/11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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