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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圖書、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近年來社會大眾已普遍使用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傳遞訊息,逐步取代傳統信函、文書或圖書之使用方式。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新增訂為準偽造文書印文罪,即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視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
三、但「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本國之妨害秘密罪,書信形式僅限於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仍未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列入規範,造成立法不及時代的脈動且同法前後不連貫。台灣係屬罪刑法定主義,若犯罪行為未在條文中明確予以規範,裁罰時恐無法引用該法條。爰建議將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或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列入妨害秘密之規範,以健全國內法治規範。
二、近年來社會大眾已普遍使用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傳遞訊息,逐步取代傳統信函、文書或圖書之使用方式。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新增訂為準偽造文書印文罪,即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視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
三、但「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本國之妨害秘密罪,書信形式僅限於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仍未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列入規範,造成立法不及時代的脈動且同法前後不連貫。台灣係屬罪刑法定主義,若犯罪行為未在條文中明確予以規範,裁罰時恐無法引用該法條。爰建議將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或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列入妨害秘密之規範,以健全國內法治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