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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五
符合住宅法第三條之住宅、社會住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之區分所有權人就其所有之部分,應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
前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投保標的、理賠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住宅及公寓大廈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
前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投保標的、理賠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住宅及公寓大廈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
前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目前住宅面對火災風險,雖有商業保險可供屋主投保,但不論是賠償賠償財產損失的「住宅火災保險」或賠償人體傷亡的「住宅第三人責任險」,皆非屬法規要求強制投保之保險,我國住宅整體火險涵蓋率更僅有36%。然而,火災發生所造成的財物損失及人體傷亡通常相對龐大,屋主未必有能力負擔賠償責任,容易導致受害人或其家屬求償無門的問題發生。故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立法例,要求屋主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具有正當性及高度公益性,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
三、本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關於強制投保之適用對象、投保標的、理賠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於保險標的及風險評估涉及內政部之業務,故規定由本法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訂定相關法規命令。
四、考量部分住宅所有人因經濟能力較弱,倘每年尚需繳納保險費恐將造成民眾沉重財務負擔。況且,讓國內住宅整體受到保險的保障,以提升住宅安全品質,應為住宅及公寓大廈主管機關之重要施政目標,因此授權該主管機關得訂定補助辦法,協助無力繳納保險費的經濟弱勢者同樣獲得保險帶來的保障。
二、考量目前住宅面對火災風險,雖有商業保險可供屋主投保,但不論是賠償賠償財產損失的「住宅火災保險」或賠償人體傷亡的「住宅第三人責任險」,皆非屬法規要求強制投保之保險,我國住宅整體火險涵蓋率更僅有36%。然而,火災發生所造成的財物損失及人體傷亡通常相對龐大,屋主未必有能力負擔賠償責任,容易導致受害人或其家屬求償無門的問題發生。故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立法例,要求屋主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具有正當性及高度公益性,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
三、本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關於強制投保之適用對象、投保標的、理賠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於保險標的及風險評估涉及內政部之業務,故規定由本法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訂定相關法規命令。
四、考量部分住宅所有人因經濟能力較弱,倘每年尚需繳納保險費恐將造成民眾沉重財務負擔。況且,讓國內住宅整體受到保險的保障,以提升住宅安全品質,應為住宅及公寓大廈主管機關之重要施政目標,因此授權該主管機關得訂定補助辦法,協助無力繳納保險費的經濟弱勢者同樣獲得保險帶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