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於民國107年5月三讀增訂第二項,使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置,免依本節予以處分。惟主管機關針對保險業違法情節輕微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均視個案為之,易導致保險業無從遵循。
二、為使主管機關對保險業之裁罰更為透明,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俾利保險業者能審慎評估遭裁罰之風險,以健全保險產業之發展。
二、為使主管機關對保險業之裁罰更為透明,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之認定標準,俾利保險業者能審慎評估遭裁罰之風險,以健全保險產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