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學聖等17人 107/12/28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
立法說明
按保險契約屬不要物契約,為學說實務所共認,現行條文反使保險契約具有要物性之部分,易滋誤會,爰予刪除。
第四十三條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按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為學說實務所共認,現行條文反使保險契約具有要式性,易滋誤會,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