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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7人
保險法
提案人:
陳學聖
連署人:
顏寬恒
許淑華
陳雪生
林奕華
孔文吉
鄭天財 Sra Kacaw
徐志榮
高金素梅
李鴻鈞
馬文君
林麗蟬
賴士葆
柯志恩
王榮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羅明才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7人,基於保險契約之性質與現行法律規定有所齟齬,易滋誤會,期能藉由修法解決爭議,以健全保險制度之運作。爰此,本席等提出「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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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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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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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學聖等17人
107/12/28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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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
立法說明
按保險契約屬不要物契約,為學說實務所共認,現行條文反使保險契約具有要物性之部分,易滋誤會,爰予刪除。
第四十三條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按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為學說實務所共認,現行條文反使保險契約具有要式性,易滋誤會,爰刪除本條。
設定比較對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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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學聖等17人|107/12/28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