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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如因不可抗力之天災、重大意外或其他重大事件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發生效力。死亡給付之請領應訂定給付上限,並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如因不可抗力之天災、重大意外或其他重大事件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發生效力。死亡給付之請領應訂定給付上限,並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四項新增。
二、2010年修正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考量保險目的在於分散風險,藉由保險金來填補損失,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通常非家庭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且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主要是照顧遺族之作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較無此需求;再者未滿15歲未成年人缺乏自我防衛能力,為避免道德風險故不予身故理賠以保障兒童人身安全。然而為了少數的道德風險疑慮,導致重大意外、天災等理賠無法保障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顯然有因噎廢食之問題。
三、近來天災人禍不斷,造成不少無辜孩童罹難,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若發生事故,即使有保險但因為不理賠死亡給付,家屬拿回的保費和預期的保障顯然不成比例,可見現行法規欠缺全面考量,無法體現保險之精神。為防堵道德風險,同時強化兒童的人身保障,應將天災、重大意外或其他重大事件等人為因素無法干涉之情況列為除外事項,然而重大意外與天災之界定有困難,涉及事後認定的問題,且無法預防有心人士利用天災來製造事故,難防道德危險疑慮,因此應限縮在不可抗力之前提下;不可抗力係指並非出於過失或故意,發生了不能預見、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之情事,15歲以下未成年人若在符合上述要件下死亡,可以獲得死亡給付之理賠。
四、為減低道德風險之疑慮,同時符合「保險法」上的填補損失之概念,針對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考量目前一般的政策保險與學生團體保險,已經有相當金額可以保障人身死亡損失填補之程度,因此對於死亡給付應設有上限,並由主管機關定之,避免誘使父母蓄意製造事故衍生道德風險之可能,同時也可以減輕未成年罹難者家屬的經濟負擔。
二、2010年修正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考量保險目的在於分散風險,藉由保險金來填補損失,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通常非家庭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且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主要是照顧遺族之作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較無此需求;再者未滿15歲未成年人缺乏自我防衛能力,為避免道德風險故不予身故理賠以保障兒童人身安全。然而為了少數的道德風險疑慮,導致重大意外、天災等理賠無法保障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顯然有因噎廢食之問題。
三、近來天災人禍不斷,造成不少無辜孩童罹難,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若發生事故,即使有保險但因為不理賠死亡給付,家屬拿回的保費和預期的保障顯然不成比例,可見現行法規欠缺全面考量,無法體現保險之精神。為防堵道德風險,同時強化兒童的人身保障,應將天災、重大意外或其他重大事件等人為因素無法干涉之情況列為除外事項,然而重大意外與天災之界定有困難,涉及事後認定的問題,且無法預防有心人士利用天災來製造事故,難防道德危險疑慮,因此應限縮在不可抗力之前提下;不可抗力係指並非出於過失或故意,發生了不能預見、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之情事,15歲以下未成年人若在符合上述要件下死亡,可以獲得死亡給付之理賠。
四、為減低道德風險之疑慮,同時符合「保險法」上的填補損失之概念,針對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考量目前一般的政策保險與學生團體保險,已經有相當金額可以保障人身死亡損失填補之程度,因此對於死亡給付應設有上限,並由主管機關定之,避免誘使父母蓄意製造事故衍生道德風險之可能,同時也可以減輕未成年罹難者家屬的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