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岱樺等17人 106/11/24 提案版本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工作條件(含承攬、委任、僱傭等)、勞動契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105年10月21日大法官釋字第740號雖有針對「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一案作出相關解釋,但仍無法解決長期以來存在於保險業務員及保險公司之間對於彼此是否成立勞資關係的歧異。

二、為落實保險業務員最低勞動條件之保障,修正本條第一項之文字,妥善維護保險業務員之基本工作權利。

三、本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請金管會於一個月內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