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邱泰源等23人 106/04/14 提案版本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契約條款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三項新增。

二、年金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予受益人者,受益人將因被保險人死亡而得受領年金給付,此時即產生一定程度之道德危險,而有加以防範之必要。

三、為防範道德危險並維護被保險人之人格權,爰增訂第三項,明定「身故受益人約款」之簽訂,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四、被保險人依法撤銷其同意者,僅使「身故受益人約款」歸於無效,無須擬制終止年金保險契約,因而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不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