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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但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因遭遇天然災害或重大公共災害死亡,保險人仍應為死亡給付。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原條文之意旨在保護孩童,避免父母幫子女投保後,對子女不利之道德風險,故原規定人壽險之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始發生效力。
二、惟105年2月6日發生枝南台大地震中,罹難者近1/3為未滿15歲之孩童,卻囿於現行法之規定,無法請領死亡給付,這此情形與保險之原始意義相違,且這些孩童是因天災死亡,並無原條文擔心之道德風險,對於因地震而失去子女的父母而言,無異雪上加霜。
三、為兼顧未滿十五歲被保險人之保險權益,原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如因遭天然災害或空難、氣爆等重大公共災害,保險人仍應為死亡給付。
二、惟105年2月6日發生枝南台大地震中,罹難者近1/3為未滿15歲之孩童,卻囿於現行法之規定,無法請領死亡給付,這此情形與保險之原始意義相違,且這些孩童是因天災死亡,並無原條文擔心之道德風險,對於因地震而失去子女的父母而言,無異雪上加霜。
三、為兼顧未滿十五歲被保險人之保險權益,原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如因遭天然災害或空難、氣爆等重大公共災害,保險人仍應為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