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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但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因遭遇天災死亡,保險公司仍應支付死亡給付。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原規定被保險人若於15歲前死亡,壽險公司不能給付身故保險金,只須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此規定是為避免爸媽幫小孩投保後,對小孩不利,出現詐領保險金的「道德風險」案件,然此規定是否得宜,正反評價皆有。
二、據媒體報導指出,今(105)年2月6日南台大地震共有116名罹難者,其中就有近3分之1是未滿15歲孩童,即使父母曾幫這些不幸的小朋友買保險,但依照現行「保險法」之規定,小孩在未滿15歲前死亡,壽險業不能給付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這已完全失去保險意義。
三、為確實保障未滿15歲被保險之權益,又兼顧社會道德風險,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如因遭遇「天災」死亡,保險公司仍應支付死亡給付。
二、據媒體報導指出,今(105)年2月6日南台大地震共有116名罹難者,其中就有近3分之1是未滿15歲孩童,即使父母曾幫這些不幸的小朋友買保險,但依照現行「保險法」之規定,小孩在未滿15歲前死亡,壽險業不能給付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這已完全失去保險意義。
三、為確實保障未滿15歲被保險之權益,又兼顧社會道德風險,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如因遭遇「天災」死亡,保險公司仍應支付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