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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照案通過)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專案運用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且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不得為被投資公司之控制公司。
前項所稱控制公司,依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之控制公司規定。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專案運用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且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不得為被投資公司之控制公司。
前項所稱控制公司,依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之控制公司規定。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專案運用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且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不得為被投資公司之控制公司。
前項所稱控制公司,依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之控制公司規定。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專案運用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資金運用方式為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且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不得為被投資公司之控制公司。
前項所稱控制公司,依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之控制公司規定。
立法說明
為配合政府政策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等目的,放寬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公司股票時,不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關於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限制,惟仍準用同條項第二款行使表決權及第三款不得指派人員擔任被投資公司經理人之規定,並增訂保險業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不得為被投資公司之控制公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