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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素月等17人 114/03/28 提案版本
第七條之一
中華民國○年○月○日民法親屬編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得提起離婚之訴。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裁判離婚之原因,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已予以放寬,爰依本施行法第七條之立法旨趣,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