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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四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及第一千零四十一條之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有關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修正各種社會保險制度之老年給付及退休金之權利、期待權或所累積之退休金內涵,均得請求分配之修正,需配合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之修正,以完善建立我國社會老年經濟安全之防護網,故其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