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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等25人 101/09/18 提案版本
第七十三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

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如有委員八人以上連署提出反對意見,院會處理該案時,應安排提出反對意見者發言。
立法說明
讓國會議員能充分反應民意並落實尊重少數之民主原則,增列經協商之議案,如有委員提出反對意見,院會應安排委員發言,爰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