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提案人:
賴瑞隆
連署人:
洪宗熠
張廖萬堅
莊瑞雄
余宛如
許智傑
劉建國
陳瑩
鄭寶清
李麗芬
陳曼麗
陳素月
趙天麟
吳焜裕
邱泰源
周春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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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鑑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之主體為所屬該委員會之委員,召集委員僅為該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依會議規範第十六條規定,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故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於會議進行中,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應徵得出席委員同意,以減少無意義之會議休息、適度節制召集委員權限和增進議事效率,基此,爰提案增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