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段宜康等14人 105/03/25 提案版本
第三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八席,最高不得超過十席。
立法說明
配合立法院調整為十二個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
第十七條
刪除
預算案之審查,召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時,以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立法說明
回復預算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俾議案中有關預算案之黨團協商得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負責召集。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明訂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