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制定之。
立法說明
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有常設與特種委員會,然本法之制定係規範本院設立之各委員會,爰增列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為本法制定之依據。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各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實際呈現會議全貌。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但祕密會議之錄影、錄音,不公開之。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使用。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各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實際呈現會議全貌。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但祕密會議之錄影、錄音,不公開之。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使用。
立法說明
一、增訂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相關規定。
二、立法院組織法及各委員會組織法所揭示之「會議公開原則」,議事報導公開意味著公開原則之一貫執行,與資訊自由有密切關係,為落實議事公開原則,使國會議事能夠透明化,立法院各委員會應全程錄影、錄音,以實況、不加評論及以不切割與剪輯畫面方式公開會議,以便使民眾更清楚國會各委員會運作情況,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
三、立法院自第七屆第三會期起,即開放民眾得以自行點選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惟現行規定轉播畫面僅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於發言台之發言者為主,未能涵蓋會議全貌。因此,主席宣布休息後委員協商議案之畫面、議事程序與辯論過程、會議室委員開會情況等畫面均付之闕如。
四、目前媒體均可進入立法院各會議室拍攝各種畫面,若將「顧及國會形象」無限上綱,而不呈現會議情形之實際全貌,顯與議事公開原則相悖,爰針對本院各委員會會議實況全程錄影之影像拍攝,應為會議室全景畫面,真實呈現會議全貌,期有效改善現行宣讀條文、提案或協商時,無法呈現實際合議情況之缺失。
五、國會議事轉播影音訊號為公共財,除應限制不得作為商業目的之任何形式使用外,餘均不應予以限制。現行規定限制選舉使用,實務上顯然有違立法委員向選民呈現問政成績之義務。
六、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各委員會之設置,亦明定設置常設委員會與特種委員會二類,立法院各委員會議事之公開於常設、特種委員會,本應一體適用,惟查立法院相關幕僚卻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僅於常設委員會,而逕依此不公開特種委員會之議事,然而,程序委員委員會本係立法院組織法所定各委員會之一,並不能置外於議事之公開,本文所定各委員會,當然包括程序委員會、調閱委員會等特種委員會,併此說明。
二、立法院組織法及各委員會組織法所揭示之「會議公開原則」,議事報導公開意味著公開原則之一貫執行,與資訊自由有密切關係,為落實議事公開原則,使國會議事能夠透明化,立法院各委員會應全程錄影、錄音,以實況、不加評論及以不切割與剪輯畫面方式公開會議,以便使民眾更清楚國會各委員會運作情況,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
三、立法院自第七屆第三會期起,即開放民眾得以自行點選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惟現行規定轉播畫面僅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於發言台之發言者為主,未能涵蓋會議全貌。因此,主席宣布休息後委員協商議案之畫面、議事程序與辯論過程、會議室委員開會情況等畫面均付之闕如。
四、目前媒體均可進入立法院各會議室拍攝各種畫面,若將「顧及國會形象」無限上綱,而不呈現會議情形之實際全貌,顯與議事公開原則相悖,爰針對本院各委員會會議實況全程錄影之影像拍攝,應為會議室全景畫面,真實呈現會議全貌,期有效改善現行宣讀條文、提案或協商時,無法呈現實際合議情況之缺失。
五、國會議事轉播影音訊號為公共財,除應限制不得作為商業目的之任何形式使用外,餘均不應予以限制。現行規定限制選舉使用,實務上顯然有違立法委員向選民呈現問政成績之義務。
六、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各委員會之設置,亦明定設置常設委員會與特種委員會二類,立法院各委員會議事之公開於常設、特種委員會,本應一體適用,惟查立法院相關幕僚卻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僅於常設委員會,而逕依此不公開特種委員會之議事,然而,程序委員委員會本係立法院組織法所定各委員會之一,並不能置外於議事之公開,本文所定各委員會,當然包括程序委員會、調閱委員會等特種委員會,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