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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昆澤等25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字幕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議事轉播應逐步以字幕、語音等方式提供多族群語言相互翻譯,以保障多元族群知情權益與促進國家語言發展。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共參與權益,應保障身心障礙族群資訊,但同步聽打偶有文字錯漏之情事,為保障身心障礙族群知情權益及準確性,應於後續提供準確文字字幕。

二、為推動國家語言發展,促進多元族群相互理解及保障民眾知情權益,立法院作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應於國會議事轉播中,以即時或後製等方式,逐步提供多元族群語言相互翻譯之字幕或語音,以促進不同族群間相互理解。